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陳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