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俊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邱俊棠於民國88年11月1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
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
483521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
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967元整。(2)延滯
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48352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
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
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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