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57號
TPDV,108,司促,2757,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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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969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73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09694、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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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