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22號
TPDV,108,司促,2722,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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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行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叁拾貳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ㄧ、緣相對人鄭行堃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45
  732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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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