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18號
TPDV,108,司促,2718,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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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群諺 

      郭依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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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