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05號
TPDV,108,司促,2705,20190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宏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華芳(即張永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永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萬壹仟參佰玖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