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宏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華芳(即張永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永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萬壹仟參佰玖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