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98號
TPDV,108,司促,2698,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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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送 
代 理 人 王瀞珮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愛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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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