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相對人原名稱「 馨營造有限公司」及變更後新名
稱「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因聲請人支票二紙票號TA0000000、TT0000000,利息起算
日早於到期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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