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89號
TPDV,108,司促,2689,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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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吳坤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政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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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