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吳坤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政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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