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20號
TPDV,108,司促,2620,201902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張鴻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文吉即珍香精緻麵食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