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81號
TPDV,108,司促,2581,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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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桂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1995元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        │2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22861元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        │2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3│新臺幣7332元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2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一、債務人張桂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10日止累計54,164
    元正未給付,其中52,188元為消費款;1,976元為循環
    利息(2018/11/10~2019/02/10)。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
    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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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