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桂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1995元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 │2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22861元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 │2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3│新臺幣7332元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2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一、債務人張桂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10日止累計54,164
元正未給付,其中52,188元為消費款;1,976元為循環
利息(2018/11/10~2019/02/10)。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
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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