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71號
TPDV,108,司促,2571,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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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文湘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文湘玲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87% │
│  │926431元│     │2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文湘玲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87% │
│  │236072元│     │2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
  (一)債務人文湘玲於民國106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138
  ,025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2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2月19日止累計942,899元正未給付,其中926,431元為
  本金;15,868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文湘玲於民國106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2月19日止累計240,815元正未給付,其中236,072元為本
  金;4,04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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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