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文湘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文湘玲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87% │
│ │926431元│ │2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文湘玲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87% │
│ │236072元│ │2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
(一)債務人文湘玲於民國106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138
,025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2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2月19日止累計942,899元正未給付,其中926,431元為
本金;15,868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文湘玲於民國106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2月19日止累計240,815元正未給付,其中236,072元為本
金;4,04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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