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40號
TPDV,108,司促,2540,201902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昌達即東聯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飛虹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飛虹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