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湘畇(原名陳玟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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