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34號
TPDV,108,司促,2334,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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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永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正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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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