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14號
TPDV,108,司促,2314,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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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靜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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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