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黎虹菁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
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