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55號
TPDV,108,司促,2255,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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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泓緯(原姓名潘威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
  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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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