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31號
TPDV,108,司促,2231,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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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奕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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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