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03號
TPDV,108,司促,2003,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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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代 理 人 李俊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隆美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相對人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應負連帶給付義務之法律上、契約上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
  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代償而受讓系爭債權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已合法
  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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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