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代 理 人 李俊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隆美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相對人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應負連帶給付義務之法律上、契約上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
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代償而受讓系爭債權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已合法
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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