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郁嵐(原名程秋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
緣債務人程郁嵐於民國93年07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8年0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14
,672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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