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45號
TPDV,108,司促,1945,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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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立琪(原名許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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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