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立琪(原名許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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