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27號
TPDV,108,司促,1927,2019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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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赫徠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政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利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凱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信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金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柒佰參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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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赫徠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信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利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