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彥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林彥旭給付違約金暨手續費之依據
為何?其中違約金數額為何?手續費數額為何?各有何法律
依據?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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