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31號
TPDV,108,司促,1831,2019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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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宣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陳宣云於民國91年1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7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月20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2769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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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