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72號
TPDV,108,司促,1772,2019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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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晉興 
      陳翠方 
一、債務人林晉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期當期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林晉興陳翠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
  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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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