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晉興
陳翠方
一、債務人林晉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期當期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林晉興、陳翠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
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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