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趁勢風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驊
代 理 人 李 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襲鈴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關於「2019年馬來西亞扯鈴世界錦標賽」營運合
約書之全部附件(須包括合約附件、附件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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