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3號
TPDV,108,司促,1673,201902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趁勢風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驊 
代 理 人 李 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襲鈴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關於「2019年馬來西亞扯鈴世界錦標賽」營運合
  約書之全部附件(須包括合約附件、附件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趁勢風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襲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