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黃惠敏律師、江欣曄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
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解釋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金錢、有價證券為
標的,而該條所稱之金錢、有價證券均屬「代替物」之例示
即支付命令聲請標的需以具有代替物之性質者,始足當之。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除請求因債務人交付
有瑕疵之「生物纖維研發布膜」,致遭客戶解約、求償並受
有重工、運輸及商譽損害等損害外,尚請求債務人交付無瑕
疵之「生物纖維研發布膜」9300片。經本院審酌債權人所提
出之聲證2號瞱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料採購單,聲請人
向相對人所購買之「生物纖維研發布膜」,其物品之規格已
載明「30000MBF0000000生物先纖維(研發布膜編號;M442
-2),(尺寸;上臉;寬224mm+(-)3%,下臉;寬237mm+(
-)3%高),另依聲證3號關於相對人所具之報價單,其上載
明所交之貨物,品名為「MLYW01乾燥(3-5g)」,由上開採購
單及報價單關於系爭物品約定,兩造間所成立之買賣契約,
買賣之物品已特定,顯屬特定物之買賣,由於買賣標的物不
具有代替物之性質,自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法支付命令,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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