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44號
TPDV,108,司促,1644,2019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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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豐邑晴空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啟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少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豐 邑晴空匯社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 計新臺幣11,648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 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大廈管理規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查,聲請人催告繳納管 理費之存證信函,郵政回執載明由聲請人大廈管理員簽收, 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實際收受,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確有實際轉交該存證信函予相 對人之證明文件,或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 公告欄之文件及提出於「公告期間」相對人確有實際居住於 新竹市慈雲路址之證明文件,或補正向相對人戶籍地「臺北 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寄送之催繳函及回執。然 由聲請人於108年1月25日聲請狀及同年2月20日陳報狀之證 明文件觀之,郵政回執皆載明由聲請人之大廈管理員簽收, 聲請人未補正轉交該催告存證信函之證明文件,無從認定相 對人是否實際收受,聲請人於108年1月25日聲請狀亦主張相 對人現居住於設籍地臺北市中山區址,惟聲請人迄未提出向 相對人戶籍地寄送之催繳函及回執。綜上,聲請人顯並未踐 行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因之,其 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管理費,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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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