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宜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懷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伍佰柒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
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月13日陳報狀所提出之貨款發票四紙
,買受人為「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相對人國際亮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因之,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國
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參佰
柒拾參元,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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