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67號
TPDV,108,司促,1367,20190225,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如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183008元│自民國107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毛如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20日止累計194,152元正未給付,
  其中183,008元為消費款;9,304元為循環利息(2018/8/19~2
  018/12/20);1,8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