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貴輝
章修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萬元,及如
附表所示自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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