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85號
TPDV,108,司促,1285,20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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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貴輝 


      章修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萬元,及如
  附表所示自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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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