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3號
TPDV,108,司促,1173,2019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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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一蓀郭志民張世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係「郭志民」或「郭志明」(聲請狀記載不一
  致)。
二、請提出銳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6年起歷次公司登記變
  更事項及相對人郭志民(或郭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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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