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一蓀、郭志民、張世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相對人係「郭志民」或「郭志明」(聲請狀記載不一 致)。二、請提出銳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6年起歷次公司登記變 更事項及相對人郭志民(或郭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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