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春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票號BH0747326之支票屆期未獲付款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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