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8號
TPDV,108,司促,1038,2019021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孟義超
相 對 人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前法定代 理人黃志文於民國102年7月16日以相對人公司需款周轉,代 表公司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惟聲請人僅 提出其於102年7月16日匯款2,000,000元至黃志文於陽信商 業銀行復興分行存款帳戶之匯款單影本,別無其他可證明係 相對人公司向聲請借款之資料,難認其主張為有理由,依首 開法條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