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南市將軍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新忠
代 理 人 吳世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