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26號
TPDV,108,司,26,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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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盈竹即新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新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為陳盈竹新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立公司)業 已依法清算完結,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經新立公司之股東 承認清算期間各項財務報表,並選任陳盈竹為該公司之簿冊 文件保管人,且經陳盈竹出具同意書,為此聲請指定陳盈竹 為新立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新立公司監察人審查 報告書、新立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聲請人之願任同意 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5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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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盈竹即新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