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22號
TPDV,108,司,22,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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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城野親德即喜萊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喜萊博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城野親德喜萊博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喜萊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喜萊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 二十六日經股東會決議於同年七月五日解散、清算、選任其 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喜萊博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一0 七年四月二十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 已造具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收支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 分配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 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經 監察人查核及法人股東承認,向本院聲報在案,茲喜萊博股 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指派城野親德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 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城野親德喜萊博股份有限公司簿冊 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法人股東承認證明、就任同意書、本院 民事庭函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一0六年度司司字第二九一號呈報清算 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 條規定指定城野親德喜萊博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 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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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野親德即喜萊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萊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