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33號
TPDV,107,重訴,933,201902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述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國源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 108年2月1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 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萬元, 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1/1頁


參考資料
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