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66號
TPDV,107,重訴,566,2019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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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璽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珍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顏有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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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璽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