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
法定代理人 高義秀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冠琳律師
被 告 林靜香
張之昀
追加被告 張宣庭
張信平
張維莉
張維琪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傑齊
被 告 楊賴香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請兩造就下列所載事項表示意見或陳報到院:
一、請兩造就中正台是否為不動產及臺北市○○區○○街0000○ 0000○00000號房屋具獨立之不動產產權一節表示意見?二、請原告說明原證4律師函(本院卷一p75-80)分別於何時送 達被告?並請原告陳明回執?及說明與被告間之法律關係係 於何時間終止(請具體說明特定日期)?如原告依原證5(本
院卷一第81頁)終止契約不合法,並請原告就其請求之新臺 幣1,180,852元部分,是否均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 利請求?如該部分依不當得利請求為無理由,有無其他請求 權?
三、設兩造間就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占用部 分之土地法律關係為租賃關係,上開原證4係依何規定及約 定終止租約?如係因被告欠租,有無催告?
四、承上,請被告就原告主張被告有違法轉租部分一節表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