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204號
TPDV,107,重訴,1204,201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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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安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范君達王自允程怡中戴淑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明。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 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 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用。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937元;如非 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請於前 開期間併為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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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