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7年度,47號
TPDV,107,重家繼訴,47,2019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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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原   告 顏麗華 
      顏麗美 
      顏麗貴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張立業律師
被   告 顏琮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而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之規定,並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1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與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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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