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7年度,55號
TPDV,107,訴聲,55,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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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張育祥 

      周慶華 
      周美惠 
      黃蔡素卿
共   同 陳建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劭瑩律師
相 對 人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該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 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 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 事人,係指原告(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修正理由參照) ,是僅提起本案訴訟之「原告」得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 記。
三、查相對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規定,向本院起訴請求聲 請人返還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經本院調 取本院民國107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卷宗核閱屬實,可知聲 請人係該訴訟事件之被告,而非原告,自不得依首揭規定聲 請訴訟繫屬登記,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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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