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美等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94 號塗
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
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