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706號
TPDV,107,訴,4706,2019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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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威航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1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
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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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