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正中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
於民國108年1月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所為107年度訴 字第3634號判決所列被告葉亭吟、葉芸均之記載方式未能明 確顯示渠等責任係源自被繼承人鄭黃瓊螢,請鈞院將上開被 告二人記載方式更正為「葉亭吟(即被繼承人鄭黃瓊螢之繼 承人)、葉芸均(即被繼承人鄭黃瓊螢之繼承人)」,以利 聲請人後續強制執行程序得聲請調查被繼承人鄭黃瓊螢之財 產狀況云云。
三、經查,本院108年1月8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3634號判決主文 欄第一項已載明「被告葉亭吟、葉芸均應於繼承鄭黃瓊螢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此係依聲請人訴之聲明 範圍所為之諭知,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亦無混淆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礙 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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