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39號
TPDV,107,訴,2239,2019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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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瀚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奕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
108年1月15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
訴。又原判決命上訴人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2,535,500元(1,496,000元、違約金1,039,500元
),及自10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
訴人馮瀚鋒應給付被上訴人4,854,500元(2,429,000元、違約金
2,425,000元),及自10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25,000元(計算式:1,496,000
+2,429,000=3,925,000,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因屬附帶請
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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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