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書面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47號
TPDV,107,訴,1647,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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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陳和成 
訴訟代理人 林蔚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書面決議無效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被告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及記載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以上均應附中文譯本與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證明之文書原本),並陳報被告在國內有無財產及事務所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 244條第1項 第 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次按外國公 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公 司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 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 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起訴時所載被告名稱為富康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生貴,並提出【原證 1】之 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然 該證明書記載製作日期為 106年4月6日,被告目前是否仍如 原告所主張,為註冊登記於賽席爾之外國公司,及該被告目 前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在我國有無財產及事務所等,因涉及 該被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及合法代理與否之調查,均有不明 。本院前以 107年6月5日函文命被告補正最新登記資料(並 提出中譯本、經我國認證)、被告董事、監察人、股東名單 (見本院卷第 375頁),經陳生貴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 提出 107年6月11日民事答辯狀,並提出【被證1】之「賽席 爾官方搜尋證明影本及中譯本」及【被證 3】之被告公司登 記代理人精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博公司)出具 之董事股東名單影本(見本院卷第387至389、393至395頁) ,然上開【被證 1】之內容係記載被告登記代理人精博國際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辭任,並無任何公司登記及被告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且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而【被證 3】之 股東名單日期為 106年10月27日,亦非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最 新資料,是本件被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尚非明確。爰依前開



法條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 格證明,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倘原告所提 出上開有關於當事人能力之證據資料非中國文字,應一併提 出完整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並陳報被告在國 內有無財產及事務所之相關證明文件。若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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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