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720號
TPDV,107,監宣,720,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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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黃蕙華 

受監護人  黃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處分之不動產,須詳載該不動產之地(
  建)號,並提出該不動產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黃桂華同意由聲請人黃蕙華代為處分
  受監護之人前項之不動產同意書。
四、具狀陳報有何處分前揭不動產之必要?該處分行為是否有利
  於受監護人?
五、受監護人黃國興相關醫療、養護支出單據(影本)及具狀詳
  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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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